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二、雲林縣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
貳、目的:
一、協助照顧學童課後生活。
二、充分利用教育資源。
參、實施對象:本校一至二年級學生。
肆、實施辦法:
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
伍、實施原則:
一、以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為主。
二、不做超前進度教學等妨礙正常教育之實施。
三、每班學生以20人為原則,各年級報名人數若不滿17人,學校得視情形以年段為單位併班或不開班。
陸、實施時間:
自99年3月1日起正式上課,至99年6月底止,每週一至週五放學後至下午四時。
柒、師資:
由本校合格教師擔任。
捌、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及外籍配偶子女(不包含大陸籍)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
二、一般學生收費方式:
下午四點前:教師鐘點費260元×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
三、ㄧ學期分兩次收費,兩個月收費一次,費用按實際上課節數及班級人數計算。
四、服務節數算法:
時間 | 節數 | 備註 |
---|
12:40-13:20 | 1節 | 本時段若於學生放學後實施則可算1節;舉例而言:6年級週一於本時段實施,節數為0;6年級週三於本時段實施,節數為1。 |
13:30-16:00 | 3節 | 本時段中間休息30分鐘 |
玖、費用支付:
一、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行政費(含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三、收費不足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壹拾、 退費辦法:
一、學生中途退出,家長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
二、學校按月計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退出當月剩餘日數之費用不退。
壹拾壹、 本計畫經呈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教務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