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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褒忠鄉龍巖國小獎勵優秀學生辦法

一、依據: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目的:鼓勵學生展現才華、發揮潛能爭取榮譽為校增光

三、經費來源:校友獎學金

四、獎勵範圍:學生個人或團隊因學業成績優良、代表學校出賽獲獎者

五、獎勵項目及內容:

   (一)定期評量或對外各項才藝競賽優勝者

 

賽別

名次

金額

校內定期評量

或競賽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成績優秀

進步獎

40

40

40

40

20

鄉賽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150
130
100

區賽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五名後有取名次

200

180

160

140
120

100

縣賽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五名後有取名次

300
270
240
210
180

150

全國性比賽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五名後有取名次

500
470
440
410
350

300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亦同,遇特殊情況由校長召開臨時委員會決定之。


註: 1、以上獎金得以同等值獎品代之。

     2、無名次時視其比賽性質,特優或優等視為第一名,其餘以此類推。

     3、無法明確判定名次時(如佳作、入選),視所取名次最後一名之標準半額

發給。

     4、本獎勵辦法修訂後自 99年2月1日起實施。

 

(二)模範生

     1、班級模範生:禮卷100元或等值獎品。

     2、學生投稿國語日報,獲得刊登每篇稿件發給100元;投稿雲林綠芽獲刊

        登者發給50元。

     3、其它足堪模範之特殊表現者酌情給予獎勵。 

  

雲林縣龍巖國鼓勵優秀學生申請表

受獎者

姓  名

 

 

 

獎勵事實

代表學校參加             比賽

獲得                    

本項競賽等級:口鄉賽或區賽     口縣賽    口全國賽

獎勵依據

雲林縣褒忠鄉龍巖國民獎勵優秀學生辦法

獎勵金額

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舉荐日期

舉荐單位

 

舉荐單位主管簽章

 

校長核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