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國教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安置實施計畫
99年 月 日府教特字第099 號函頒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
三、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四、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99年度工作計畫。
貳、目的:
一、維護學生受教權,落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評量與鑑定工作,使特殊教育學生獲得適切之特殊教育服務及福利措施。
二、辦理雲林縣98學年度第2學期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普查鑑定安置工作。
參、指導單位:
教育部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國立嘉義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肆、主辦單位:
雲林縣政府
伍、承辦單位:
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
陸、協辦單位、人員:
如附件(一)協辦人員表。
柒、申請對象:
須為設籍本縣各國民小學一至五年級與國民中學七至八年級學生,且具有下列情形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相關證明不需施測之學生【以附件(二)A表申請】:
未曾提報鑑定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核定通知及相關診斷證明者,經100R檢核結果與其障礙無明顯差異者(申請類別:A)。
二、需施測評估之學生【以附件(三)B表申請】:
(一)97學年度第2學期(含)以前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智障、學障之學生(申請類別:B1,國中八年級生98學年上學期鑑定之疑似智障、學障生請依此類提報)。
(二)經100R檢核後,疑似有智能障礙、學習障礙之未曾鑑定學生(申請類別:B2,疑似有感官動作障礙、情緒障礙、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身體病弱之學生,請轉知家長帶學生至醫療機構進行相關檢查與診斷)。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自閉症或染色體異常學生無智力相關測驗結果者(申請類別:B3)。
三、身心障礙相關證明過期、家長不同意轉銜鑑定安置及家長自願放棄特殊教育服務之學生,請逕以附件(四)丙表申請。
四、配合十二年就學安置,國中八年級學生之確認個案其鑑定文號為2007年(含)以前者,其中已領有身心障礙相關證明者經100R檢核其結果與障礙無明顯差異者,以申請類別A1辦理;經鑑輔會鑑定之智障(無智障手冊)、學障學生,須重新施測,請以B2辦理,另有手冊自閉症、染色體異常且無智力相關測驗結果之學生,以B3辦理,文號在2008年(含)以後之確認個案,除學校或家長認為有重測之必要者,餘皆無須重新提報。
捌、作業流程:
一、校內初篩及申請資料之準備:如下表一。
◎符號說明:-代表不用準備或免附 ○代表必須準備或辦理 ▲代表無則免附 (表一)
辦理事項 | 申請類別 | 備註 |
---|
A | B1 | B2 | B3 | 丙 |
1.請各班導師協助填寫100R | ○ | - | ○ | ○ | - | |
2.請家長填鑑定同意書 | ○ | ○ | ○ | ○ | ○ | *A、B3等類,家長若不同意鑑定,請續填丙表,B1、B2之疑似個案請直接從通報網異動移除,其不同意書請學校妥為留存 *勿使用網路之同意書 |
3.準備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 | ▲ | ▲ | ○ | ▲ | 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指的是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核定通知或診斷證明書 |
4.填寫身障學生測驗結果暨綜合研判彙整表 | - | ○ | ○ | ○ | - | |
5.填寫普通班教師實施補救教學或學習輔導訪談大綱 | - | ○ | ○ | - | - | |
6.準備健康檢查紀錄影本 | - | ○ | ○ | - | - | 健康檢查紀錄以學校現有資料即可,不須另至醫院檢查 |
7.學習表現資料(考卷、聯絡簿、輔導紀錄等) | - | ○ | ○ | - | - | |
8.填寫中華適應行為量表 | - | ○ | ○ | ○ | - | |
9.進行學障三小測驗(中文認字、閱讀理解、數學概念) | - | ○ | ○ | - | - | |
10. 填寫申請表 | ○ | ○ | ○ | ○ | ○ | 請依申請表指定順序裝訂上述之資料,每名學生資料各分裝於A4大小信封袋,信封袋外請註明學校及學生姓名 |
二、鑑定及安置作業時程:如下表二。
(表二)
作業事項 | 辦理方式 | 時間 | 備註 |
1.學校完成申請準備資料 | 依上(表一)內容辦理 | 99.3.30前 | |
2.繳交申請資料與申請資格審查 | 請至各區協辦人員學校繳交資料,並由收件人員檢核資料是否齊全及資格是否符合 | 99.3.31 13:30~16:00 | 請各校承辦人親自送件 |
3.網路提報 | 請至特教通報網98學年度第16次作業區間填報 | 99.4.6~99.4.16 | 與跨階段轉銜分開 |
3.心評施測 | 經評估有施測必要者,由心評老師至各校進行智力測驗及觀察評估 | 預訂99.5月中旬 | 請各校協助心評老師準備施測場地並通知學生 |
4.施測結果初評與複評 | 由鑑輔會召集心評老師完成 | 預訂99.5月底 | |
5.通知複評結果及安置建議 | 由各區協辦人員以電子郵件將複評結果與安置建議彙整表寄給各校,請各校承辦人協助將結果填入附件(五)之安置建議同意書中,並轉交家長填寫其意願,然後再將家長意願填入彙整表回傳電子檔給心評組長,供安置會議使用。 | 預訂99.6月上旬 | 安置同意書正本請暫存於學校,待領回鑑定資料時,再將各學生安置同意書與鑑定資料裝訂一起。 |
6.安置會議 | 詳細之時間及地點,將另函文通知學校。 | 99.6月上旬 | |
7.函知各校安置結果 | 安置會議後之確定安置結果將函知學校若學生有轉學異動情形,請立即告知心評組長。 | 99.6月中旬 | |
8.各校領回鑑定資料 | 請於收到安置結果公文二週內洽各區協辦人員領取。 | 99.6月底 | |
玖、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拾、獎勵:辦理本計畫績優之工作人員獎勵部分,依辦理成效敘獎。
拾壹、附則:本計畫預定辦理各項作業之期程,以本府公文實際指定之為準。
拾貳、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拾參、本計畫奉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